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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共有房屋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准由部分共有人代其他共有人申報及繳納契稅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30020566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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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有房屋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部分共有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00條規定,單獨為全體共有人申請分割登記時,得代其他共有人申報及繳納契稅。
二、廢止本部92年5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20452901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