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本部99年9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900387560號令規定,使用牌照稅之本稅每次應補徵金額於新臺幣300元以下者免徵,所稱「應補徵」範圍及「每次」應補徵金額計算原則。說明:二、旨揭令規定使用牌照稅之本稅每次應補徵金額於新臺幣300元以下者免徵,僅限於應補徵之稅捐,是以依稅籍底冊定期開徵者,及新車領牌、過戶、停駛、復駛……等車籍異動暨免稅之核准、取消,按日計算應納使用牌照稅稅額,以隨課開徵方式辦理者,均非屬補徵性質,應無該令釋之適用。該令釋所稱依稅捐稽徵法或稅法規定使用牌照稅之本稅「應補徵」範圍,係指於核課期間內經稽徵機關或有關機關查獲或另行發現依法應補徵案件(包括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第29條、第30條規定應補徵案件及其他應補徵案件)。至所稱「每次」應補徵金額於新臺幣300元以下者免徵,係指「每張繳款書」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