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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獎勵使用電子發票績優營業人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1104622641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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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鼓勵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導入電子發
  票,以提升e化服務效能、落實節能減碳及配合推動政府重要政策,特訂定本要點。
 

二、受獎勵營業人由各地區國稅局就轄區前一年度符合下列各款或各目條件之一者選拔之:
 (一)推動電子發票營業人
    1.與非營業人交易之營業人,誠實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以下簡稱雲端發票)張數達五萬
      張,且於營業稅法定申報期限前將全部電子發票資訊及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財政部電
      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平台)存證。
    2.與營業人或機關團體交易之營業人,誠實開立電子發票張數達一萬張,且於營業稅法
      定申報期限前將全部電子發票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
    3.配合政府推動雲端發票政令宣導著有績效。
    4.其他與雲端發票相關而具有足資表揚事蹟。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導入時間較財政部規定期程提前或
        積極配合政策等足為表率之總機構營業人。
        同時符合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選拔條件者,擇一適用。
 

三、營業人於選拔核定前二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選拔為受獎勵之營業人:
 (一)短、漏開統一發票。
 (二)逾期申報銷售額。
 (三)有違章或欠稅(含關稅)紀錄。但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者,不在此
        限。
 (四)營業人違反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經各地區國稅局停止其使用電子發票。
  (五)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屬社會關注、具指標性意義案件。
 (六)經選拔核定為使用電子發票績優營業人。
   營業人於選拔核定前二年內經財政部核定為開立統一發票績優營業人者,不得選拔為受
   獎勵之營業人。

四、各地區國稅局之選拔名額,分別以轄區內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營業
    人家數,依下列方式計算,並得視實際需要於額度內酌予增減:
 (一)家數在十家以下者,以一名計。
 (二)家數超過十家者,以家數之百分之十計算,尾數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
        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同一營業人總機構或分支機構同時入選各地區國稅
        局之選拔對象時,以一名計,由開立雲端發票張數最多者,作為選拔對象。
 

五、使用電子發票績優營業人之選拔,每年辦理一次。由各地區國稅局負責辦理,並經徵詢
    確知其有接受獎勵之意願後,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選拔結果陳報財政部核定。
 

六、經財政部核定為使用電子發票績優營業人者,由財政部公告並自核定之日起三年內,得
    享受下列獎勵:
 (一)由各地區國稅局指定專人協助解決或指導有關稅務法令及實務問題。
 (二)由各地區國稅局主動提供新頒賦稅釋令、法規修正、各項稅務訊息等,及邀請其參
        加租稅宣導活動。
 (三)如期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繳清稅款者,除經人檢舉或涉嫌違章短漏報所
        得額情事外,予以書面審核,免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選案查核對象。
 (四)除經人檢舉或涉嫌違章逃漏稅情事外,免列入營業稅選案查核對象。
 

七、經財政部核定為使用電子發票績優營業人者,由各地區國稅局負責頒獎表揚,獎牌(狀)
    由財政部統一製發。
 

八、經財政部核定為使用電子發票績優營業人者,於受獎勵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稽徵
    機關應報請財政部備查,追回所發之獎牌(狀),並取消其各項獎勵待遇:
 (一)經查獲於選拔核定前二年內至受獎勵期間,有違章行為或欠稅(含關稅)。但符合稅
      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經查獲於前款規定以外期間,有社會關注或具指標性意義之重大違章行為或欠稅。
 (三)違反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經各地區國稅局停止其使用電子發票。
  (四)有第三點第一項第五款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