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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8:3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繼承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由繼承人平均繼承者可免檢附分割協議書辦理稅籍釐正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4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90400517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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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被繼承人死亡遺有未辦保存登記房屋,繼承人於申請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時,如係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由繼承人平均繼承,可免檢附遺產分割協議書。說明:二、依本部87年11月24日台財稅第871976554號函釋有關本部74年2月8日台財稅第11696號函規定之繼承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之釐正稅籍,係指繼承人有拋棄繼承或協議分割遺產之事實,始有適用。旨揭房屋如係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由繼承人平均繼承者,無須檢附分割協議書辦理房屋稅籍釐正。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