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被繼承人死亡遺有未辦保存登記房屋,繼承人於申請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時,如係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由繼承人平均繼承,可免檢附遺產分割協議書。說明:二、依本部87年11月24日台財稅第871976554號函釋有關本部74年2月8日台財稅第11696號函規定之繼承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之釐正稅籍,係指繼承人有拋棄繼承或協議分割遺產之事實,始有適用。旨揭房屋如係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由繼承人平均繼承者,無須檢附分割協議書辦理房屋稅籍釐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