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共有房屋,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並申報契稅時,稽徵機關可否受理及如何審理乙案。說明:二、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仍屬建築改良物,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該類房屋時,稽徵機關應受理其契稅申報。至申報契稅之審理,參照內政部訂頒「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9點規定,應於公定格式契約書內列明全體共有人,並於契稅申報書記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 1第1項至第 3項規定辦理,如有不實,義務人願負法律責任。」另涉及對價或補償者,應記明「受領之對價或補償數額如有錯誤,由義務人自行負責。」並審查他共有人已領受或已依法提存之證明文件;惟如無對價或補償者,應於契約書記明事由,並記明「如有不實,共有人願負法律責任」後免提出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