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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數人受贈並持分共有房屋未申報繳納契稅應就各受贈人取得持分部分計算漏稅額及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804114190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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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所報甲等3人受贈並持分共有房屋(各持分三分之一),未依規定申報繳納契稅,依契稅條例第26條規定補稅及處罰疑義一案。說明:二、按「贈與契稅,應由受贈人估價立契,申報納稅。」「納稅義務人應納契稅,匿報或短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為契稅條例第7條及第26條所明定。另參據本部96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0660號函說明二略以:「按數人持分共有房屋,持分共有人有無申請分單繳納房屋稅,僅係稽徵實務上稅單之記載及發單方式之不同,並未改變其為持分共有之本質;另按稅捐稽徵法第12條規定『共有財產……未設管理人者,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是無論其有無辦理分單繳納,各持分共有人僅就其應有部分負房屋稅之納稅義務。」準此,房屋贈與數人時,各受贈人應僅就其受贈取得該房屋持分部分負納稅義務,如未依上開規定申報繳納契稅,稽徵機關應以各受贈人取得該房屋持分部分計算其漏稅額,並依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