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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海關博物館文物捐贈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9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關秘字第1021020284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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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財政部關務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豐富海關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文物,鼓勵個人、機關或團體捐贈與海關關務或國際交流相關之文物(以下簡稱文物),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 本署對各界捐贈之文物,例須審查,經本館文物評鑑小組審查該文物適合本館藏展者,始予接受;無藏展價值者,得部分或全部謝絕。

三、 經本署接受之捐贈文物,由本館管理人員按照文物之特性予以分類、列冊,再依據海關博物館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典藏、保管或展覽。

四、 本署為感謝捐贈者,得致函感謝或核發感謝狀。

五、  捐贈文物展出時,得標明捐贈者之姓名或機關、團體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