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財政部關務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豐富海關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文物,鼓勵個人、機關或團體捐贈與海關關務或國際交流相關之文物(以下簡稱文物),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 本署對各界捐贈之文物,例須審查,經本館文物評鑑小組審查該文物適合本館藏展者,始予接受;無藏展價值者,得部分或全部謝絕。
三、 經本署接受之捐贈文物,由本館管理人員按照文物之特性予以分類、列冊,再依據海關博物館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典藏、保管或展覽。
四、 本署為感謝捐贈者,得致函感謝或核發感謝狀。
五、 捐贈文物展出時,得標明捐贈者之姓名或機關、團體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