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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土地移轉登記後,地政機關公告更正該公告土地現值,買賣雙方申請更正原申報之土地移轉現值並退還溢繳土地增值稅,該溢繳稅款應否加計利息退還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6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20002129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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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土地所有權移轉經稅捐稽徵機關按公告土地現值徵收土地增值稅,於辦 移轉登記後,因地政機關更正該公告土地現值,買賣雙方共同申請更正原申報之土地移轉現值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依稅捐稽徵法28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查明後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二、本部9496日台財稅字第0940455483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