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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首長與民有約活動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1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綜字第10215910320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部內各單位/財政部綜合規劃司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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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展現親民、便民、愛民之服務效能,建構直接與民眾面對面溝通機制,主動發掘問題,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實施方式:

(一)會見人員:部(次)長或主辦業務之機關(單位)首長、副首長(主管、副主管)。另主辦業務或相關機關(單位)於約見當日應派員出席協助解答問題。

(二)會見地點:主辦業務之機關(單位)指定之會見地點,更改地點時,應提早通知申請人。

(三)受理登記:申請人填具「申請參加財政部首長與民有約登記表」(附表)後,由本部綜合規劃司受理。

(四)處理程序:

1、本部綜合規劃司依據申請人所提訴求內容,送交主辦業務機關(單位)處理。

2、主辦業務機關(單位)依據民眾所提訴求內容,逕與民眾先行溝通瞭解後,以下列方式處理:

1)需安排由部、次長約見者,由主辦業務機關(單位)簽請部、次長約見,於約見後將辦理情形函復申請人,並副知本部綜合規劃司結案。

2)逕由主辦業務機關(單位)首長、副首長(主管、副主管)約見溝通處理後,將辦理情形函復申請人,並副知本部綜合規劃司結案。

3)無需約見者,由主辦業務機關(單位)首長(主管)核可後函復申請人,並副知送本部綜合規劃司結案。

三、主辦業務機關(單位)應於本部綜合規劃司受理申請之翌日起三十日內辦結,未能於期限內辦結者,應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申請人,並副知本部綜合規劃司。

四、本部綜合規劃司負責本部首長與民有約案件追蹤管制工作。

五、本部首長與民有約案件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各款情事,得不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