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提高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作業及程序之執行效率,特訂定本注意事
項。
二、稅則預先審核之申請人,應填具「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申請書」,向
貨物預定進口地海關提出申請;其有特殊原因,須由海關儘速核復者,
應於申請書敘明理由。
為辦理前項申請案,各關進口單位應設立單一窗口,並指定專人處理
三、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作業及程序如下:
(一) 收件及簽辦
1.受理關:
(1)審核申請書、附件及資料後,鍵入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 作業
」平台「稅則預先審核資料維護檔」。
(2)有待補正事項者,應即通知限期補正,未依限補正,則不予 處理
,並於「撤回、免續辦案件」處註記。
(3)擬具稅則預先審核答復函稿,並勾選上傳之附件資料(申請書、
照片、型錄、附件等),如有樣品等實體須寄送者,仍應實體寄送
。
(4)依據關務署稅則法制組彙總及複核受理關、其他關之分類意見,列
印稅則預先審核答復函答復申請人,並副知其他關。
2.其他關:
(1)每日開啟稅則預先審核作業系統,辦理收件,並憑列印之函稿辦理。
(2)於收件之翌日起五工作日內簽擬意見,並鍵入進口貨物「稅則預先
審核作業」平台「稅則預先審核資料維護檔」。
3.關務署稅則法制組:
(1)彙總及複核受理關、其他關之分類意見。
(2)將關務署分類意見上傳至「稅則預先審核作業」平台。
(3)複核各關「稅則預先審核答復函」。
4.關務署關務資訊組:
按月將「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系統」內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
等資料,以E-mail方式傳送至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稱貿易局)。
(二)實施稅則預先審核作業系統電子化作業平台後,除須實體寄送者外,
一概免除電傳及書面寄送。
(三)「稅則預先審核資料檔」由關務署稅則法制組負責維護,並將其貨
名及稅則、材質、成分、功能特性、用途、稅則分類理由鍵入關務署網
站之稅則稅率查詢系統,以供商民參考。
(四)海關對申請預先審核稅則之貨物須先洽國內外機構或專家意見,致
須於規定之一百二十日內答復時,應於受理之三十日內先以書面通知申
請人
。
(五)海關對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第九碼、第十碼核列有疑義須
函詢貿易局時,應先行確定稅則號別,並須檢附原廠型錄、說明書等相
關資料,包括專業機構或專家等之鑑定文件。
(六)海關預先審核之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如與貿易局之見解不
同時,有關貨物之輸入規定或大陸物品之輸入特別規定應以貿易局審定
者為 準。
(七)申請預先審核稅則之貨物,如經各受理關認定已有相同或類似貨品
列有預先審核稅則之紀錄,得由各關逕行引用答復申請人,並將答復函
副本 及樣品或型錄、說明書等相關資料送關務署稅則法制組及其他關
一體適用。
四、關務署覆審申請人不服各關稅則預先審核之覆審申請,認為無理由者
,應附具理由以書面答復申請人;認為有理由者,應變更原預先審核之
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以覆審通知書通知申請人,並副知各關及貿易局。
五、經預先審核之稅則號別,因海關進口稅則修正而變更原分類者,海關
應敘 明理由,通知申請人原預核稅則號別不再適用,且不得申請延長。
六、海關核准延長答復函適用期限者,其延長期限,自海關通知申請人變
更原預先審核之稅則號別之翌日起算。
七、申請人於申請稅則預先審核期間進口該相同貨物者,海關得指導申請
人依關稅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先行驗放,事後
依法審查核定。
八、海關辦理屬於稅則預先審核之進口貨物通關,對進口人檢附之答復函
或其 影本疑有不實者,應予查明,經查證不實者,並依相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