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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7 01:2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2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關政稅字第1026002621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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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高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作業及程序之執行效率,特訂定本注意事
    項。

二、稅則預先審核之申請人,應填具「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申請書」,向
    貨物預定進口地海關提出申請;其有特殊原因,須由海關儘速核復者,
    應於申請書敘明理由。
    為辦理前項申請案,各關進口單位應設立單一窗口,並指定專人處理

三、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作業及程序如下:

(一)  收件及簽辦
  1.受理關:
   (1)審核申請書、附件及資料後,鍵入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 作業
        」平台「稅則預先審核資料維護檔」。
   (2)有待補正事項者,應即通知限期補正,未依限補正,則不予 處理
         ,並於「撤回、免續辦案件」處註記。
   (3)擬具稅則預先審核答復函稿,並勾選上傳之附件資料(申請書、
        照片、型錄、附件等),如有樣品等實體須寄送者,仍應實體寄送
        。
   (4)依據關務署稅則法制組彙總及複核受理關、其他關之分類意見,列
        印稅則預先審核答復函答復申請人,並副知其他關。
   2.其他關:
   (1)每日開啟稅則預先審核作業系統,辦理收件,並憑列印之函稿辦理。
   (2)於收件之翌日起五工作日內簽擬意見,並鍵入進口貨物「稅則預先
        審核作業」平台「稅則預先審核資料維護檔」。
   3.關務署稅則法制組:
   (1)彙總及複核受理關、其他關之分類意見。
   (2)將關務署分類意見上傳至「稅則預先審核作業」平台。
   (3)複核各關「稅則預先審核答復函」。
   4.關務署關務資訊組:
     按月將「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系統」內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
     等資料,以E-mail方式傳送至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稱貿易局)。
(二)實施稅則預先審核作業系統電子化作業平台後,除須實體寄送者外,
      一概免除電傳及書面寄送。
(三)「稅則預先審核資料檔」由關務署稅則法制組負責維護,並將其貨
     名及稅則、材質、成分、功能特性、用途、稅則分類理由鍵入關務署網
      站之稅則稅率查詢系統,以供商民參考。
(四)海關對申請預先審核稅則之貨物須先洽國內外機構或專家意見,致
     須於規定之一百二十日內答復時,應於受理之三十日內先以書面通知申
      請人
      。
(五)海關對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第九碼、第十碼核列有疑義須
     函詢貿易局時,應先行確定稅則號別,並須檢附原廠型錄、說明書等相
    關資料,包括專業機構或專家等之鑑定文件。

(六)海關預先審核之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如與貿易局之見解不
      同時,有關貨物之輸入規定或大陸物品之輸入特別規定應以貿易局審定
     者為 準。

(七)申請預先審核稅則之貨物,如經各受理關認定已有相同或類似貨品
     列有預先審核稅則之紀錄,得由各關逕行引用答復申請人,並將答復函
      副本 及樣品或型錄、說明書等相關資料送關務署稅則法制組及其他關
      一體適用。
四、關務署覆審申請人不服各關稅則預先審核之覆審申請,認為無理由者
    ,應附具理由以書面答復申請人;認為有理由者,應變更原預先審核之
      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以覆審通知書通知申請人,並副知各關及貿易局。

五、經預先審核之稅則號別,因海關進口稅則修正而變更原分類者,海關
    應敘 明理由,通知申請人原預核稅則號別不再適用,且不得申請延長。

六、海關核准延長答復函適用期限者,其延長期限,自海關通知申請人變
    更原預先審核之稅則號別之翌日起算。

七、申請人於申請稅則預先審核期間進口該相同貨物者,海關得指導申請
    人依關稅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先行驗放,事後
   依法審查核定。

八、海關辦理屬於稅則預先審核之進口貨物通關,對進口人檢附之答復函
     或其 影本疑有不實者,應予查明,經查證不實者,並依相關規定處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