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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以統一發票扣抵聯申報適用零稅率者應簽署文字之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00452085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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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其營業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4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者,除報經海關視同出口之貨物,免檢附證明文件外,應由該營業人(賣方)將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交由買受人(買方)於該聯空白處或背面簽署「本發票所列貨物或勞務確係本事業(工廠、倉庫)購買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無訛」字樣,並加蓋買受人統一發票專用章,作為適零稅率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