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查定之小規模營業人經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者如何補稅及處罰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9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90023551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原查定之小規模營業人經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者,應如何補稅及應否加徵滯、怠報金或按漏稅處罰乙案。說明:二、補徵稅額及變更稅籍檔部分,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3條、本部82年8月4日台財稅第821493201號函及93年10月21日台財資字第93763431號函送「財稅資訊處理手冊─營業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