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地部分面積設置輸電鐵塔經認定不影響農用移轉時整筆面積准依本條第4項核課土增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7047745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旨:農業用地於土地使用編定前,部分面積供政府興建輸電鐵塔,其餘面積於89年1月28日均作農業使用,且經農業主管機關認定,該鐵塔不影響供農業使用而核發整筆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准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核課土地增值稅。說明:二、本案農業用地部分面積經臺電公司設置輸電鐵塔,其餘面積於89年1月28日均作農業使用,且該鐵塔係經農業主管機關認定,不影響供農業使用而核發整筆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整筆面積准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核課土地增值稅。(依財政部105年10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局部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