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身障福利機構或團體直接提供服務及庇護性就業場所使用之土地免徵地價稅惟如作營業使用部分仍應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3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70471426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提供服務對象技藝陶冶活動使用及庇護性就業場所使用之土地,其地價稅減免之認定,請確實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相關規定辦理。說明:二、基於租稅法定原則,慈善救濟事業之土地不論公有或私有,均應以本身事業用地,始有上開免徵地價稅規定之適用。如作營業使用辦理營業登記,則與慈善救濟事業「本身事業用地」,尚屬有別,其營業使用面積部分,仍應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