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整體開發案之改良土地費用已部分減除者得就尚未核課確定未扣減部分重新攤提申請核發該費用證明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60053340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辦法:
檢送內政部96年12月12日台內地字第0960189630號函影本1份。(財政部96/12/17台財稅字第09600533400號函)
附件:內政部96年12月12日台內地字第0960189630號函
二、本部90年7月23日台(90)內地字第9069449號令係考量整體開發案件全區土地之利用方式,再進行土地改良,改良後之增值係因整體利用而產生,對全區土地同時產生增值利益,避免土地所有權人難以界定投資於各宗土地之改良費用,且鼓勵土地所有權人進行土地改良,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總改良土地費用額度內,就開發範圍內全部或部分土地,於申請書內自行載明各筆地號攤提之改良土地費用金額,向工務(建設)機關申請發給改良土地費用證明,另考量課稅之穩定性避免涉及已核課確定案件之退補稅問題,故有已全部或部分減除者,申請人不得重新申請核發之規定,合先敘明。三、惟業經土地移轉已扣減部分改良土地費用,土地所有權人要求依上開函示規定就尚未移轉扣減部分,重新分配各筆地號攤提之改良土地費用金額,如單純對未扣減部分,提出重新分配各筆地號攤提之改良土地費用金額,不涉已核課確定案件之退補稅問題,得就尚未移轉扣減部分,重新分配各筆地號攤提之改良土地費用金額。(依105.10.26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局部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