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稱 |
官等 |
職等 |
員額 |
備考 |
局長 |
簡任 |
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
副局長 |
簡任 |
第十一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
主任秘書 |
簡任 |
第十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
組長 |
薦任至簡任 |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
六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室主任 |
薦任 |
第九職等 |
二 |
|
副組長 |
薦任 |
第九職等 |
六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主任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九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稽核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四十八 |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內十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
分析師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
二 |
|
股長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
九十四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審核員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
九十六 |
|
專員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
四 |
|
管理師 |
委任至薦任 |
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 |
十九 |
|
稅務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七一六 |
|
科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三十 |
|
助理員 |
委任 |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一四O |
內七十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
書記 |
委任 |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四十八 |
|
人
事
室
|
主任 |
薦任 |
第九職等 |
一 |
|
秘書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一 |
|
股長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
四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專員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
一 |
|
科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八 |
|
助理員 |
委任 |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五 |
內三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其中一人係由本職稱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
書記 |
委任 |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一 |
|
政
風
室
|
主任 |
薦任 |
第九職等 |
一 |
|
秘書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一 |
|
股長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
二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科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五 |
|
助理員 |
委任 |
第四職等或第五職等 |
二 |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
主
計
室
|
主任 |
薦任 |
第九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稽核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股長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
四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專員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
一 |
|
科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十 |
|
佐理員 |
委任 |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四 |
內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
合 計 |
一二七六 |
|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編制表所列人事室股長員額內其中一人,由留任職務列等相當職務之人事室股長出缺後改置。
三、編制表所列主計室股長員額內其中一人,由留任職務列等相當職務之主計室股長出缺後改置。
四、本編制表自一百十二年一月十六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