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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7 07:0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編制表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1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人字第1110050194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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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局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副局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主任秘書 簡任 第十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組長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室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副組長 薦任 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稽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四十八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內十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分析師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股長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九十四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審核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九十六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管理師 委任至薦任 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 十九
 
稅務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七一六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三十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四O 內七十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四十八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股長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內三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其中一人係由本職稱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股長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或第五職等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稽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股長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內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合 計 一二七六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編制表所列人事室股長員額內其中一人,由留任職務列等相當職務之人事室股長出缺後改置。
三、編制表所列主計室股長員額內其中一人,由留任職務列等相當職務之主計室股長出缺後改置。
四、本編制表自一百十二年一月十六日生效。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