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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編制表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1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人字第1110050194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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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局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副局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主任秘書 簡任 第十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組長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六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室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二
 
副組長 薦任 第九職等 六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九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稽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四十八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內十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分析師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二
 
股長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九十四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審核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九十六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四
 
管理師 委任至薦任 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 十九
 
稅務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七一六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三十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四O 內七十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四十八
 
人
事
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股長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四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八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五 內三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其中一人係由本職稱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一
 
政
風
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股長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二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五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或第五職等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主
計
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稽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股長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四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十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四 內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合 計 一二七六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編制表所列人事室股長員額內其中一人,由留任職務列等相當職務之人事室股長出缺後改置。
三、編制表所列主計室股長員額內其中一人,由留任職務列等相當職務之主計室股長出缺後改置。
四、本編制表自一百十二年一月十六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