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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2 月 1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院臺財字第1050185633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部內各單位/財政部推動促參司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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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特設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政策之審議事項。

(二)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推動事項。

(三)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之協調事項。

(四) 其他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相關事項。

三、 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院院長指定本院政務委員兼任;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下列機關副首長一人兼任:

(一)   內政部。

(二)   國防部。

(三)   財政部。

(四)   教育部。

(五)   經濟部。

(六)   交通部。

(七)   衛生福利部。

(八)   文化部。

(九)   科技部。

(十)   國家發展委員會。

(十一)     本院主計總處。

(十二)     本院人事行政總處。

(十三)     本院環境保護署。

(十四)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十五)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十六)     本院農業委員會。

(十七)     本院指定之其他相關機關。

四、 本會置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各一人,由財政部之高階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會日常業務。本會幕僚工作,由財政部辦理。

五、 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均為無給職。

六、 本會視業務推動之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主持。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七、 本會所需經費,由財政部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