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以下簡稱促參案件)資訊之蒐集、公告及統計,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資訊蒐集範圍如下:
(一)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辦理案件。
(二)依其他法令辦理案件,其民間投資公共建設屬促參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且民間參與方式符合促參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者(以下簡稱依其他法令辦理案件)。
三、機關應於下列期限內,於本部建置之促參資訊系統登載案件基本資訊:
(一)前置作業階段案件:
1、政府規劃辦理案件:依促參法第六條之一辦理可行性評估結果為可行後,且經機關書面核准以民間參與方式辦理之日起三十日內。
2、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依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規定,經機關初審結果核定之日起三十日內。
3、依其他法令辦理案件:經機關書面核准依該法令辦理或完成法定報核程序之日起三十日內。
(二)履約階段案件:
1、於簽訂契約(含營運期滿優先定約)之日起三個月內檢具案件之契約書、投資執行計畫書及民間投資金額試算表等資料函送本部辦理民間投資金額認定。未能於期限內提送者,機關應備具緣由並提出預計時程函報本部備查。
2、於接獲本部函知完成民間投資金額認定之日起七日內登載。
前項基本資訊經本部審核同意後,納入基本資訊蒐集及統計。
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之民間投資金額試算表格式,由本部另定之。
四、促參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於基本資訊及公告資訊之英文欄位填寫相關資訊:
(一)促參法第三條第二項所定重大公共建設。
(二)依促參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興建營運涉政府預算。
(三)適用條約或協定。
(四)受本部補助前置作業費用。
五、促參資訊系統已登載案件資訊之修正程序如下:
(一)預計辦理期程修正:
1、前置作業階段案件:由機關每年四月及十月定期檢討,於促參資訊系統修正並敘明原因。
2、履約階段案件:由機關檢討後,於促參資訊系統修正並敘明原因。
(二)基本資訊修正:
1、前置作業階段案件:於選出最優申請人時,由機關依其投資計畫書修正預計民間投資金額,並將有關財務規劃內容以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傳送本部。
2、履約階段案件:
(1)民間機構擴大投資且完成投資契約變更者,於契約變更日起七日內,由機關將契約書(含原契約書及變更契約書)、契約變更相關資料及民間投資金額試算表函送本部辦理民間投資金額認定,該金額計入當年度新增民間投資金額統計,並由機關登載於促參資訊系統。
(2)依第七點規定停止進度填報者,倘契約變更涉基本資訊修正,且非屬擴大投資情形,機關應將相關修正資料函送本部,由本部登載於促參資訊系統。
3、前二目情形以外之修正,由機關於促參資訊系統中修正並敘明原因,經本部確認後修正。
六、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之十日前,將促參案件前一季辦理情形登載於促參資訊系統。
前置作業階段案件之預計辦理期程,經依前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由機關檢討改列為「評估中」者,免按季登載進度。
履約階段案件有下列情事,應於發生後三十日內函報本部,並登載於促參資訊系統:
(一)年度營運績效評定結果公開於機關資訊網路。
(二)履約爭議處理結果送達日。
七、履約階段案件除前點第三項規定情事應持續填報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機關應於促參資訊系統提出停止進度填報之申請,經本部機關審核通過,停止進度填報:
(一)依促參法辦理案件:有興建公共建設者,於公共建設全部興建完成並營運滿一年;無興建公共建設者,營運滿一年。
(二)依其他法令辦理案件:有工程者,全部工程完工;無工程者,全部營運滿一年。
八、促參資訊系統已登載案件,機關停止執行時,應依下列規定函報本部:
(一)前置作業階段案件:因故停止執行,應備具緣由(依促參法辦理者應併附公共建設促參預評估檢核表及相關資料),函報本部,由本部於促參資訊系統完成相關資料登載。
(二)履約階段案件:有終止或解除契約情形,應於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備具緣由及相關資料,函報本部,由本部於促參資訊系統完成相關資料登載,並註記案件狀態為終止或解除契約。
九、本部應對促參資訊系統之基本資訊定期進行統計,並將統計結果函送各機關或公開於本部資訊網路。
十、本部為掌握促參案件執行情形,得不定期以召開會議或其他方式追蹤輔導,機關應配合提供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