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之醫藥費適用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10017669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自中華民國10176日起,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所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得依所得稅法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舉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