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報廢經監理機關認定確因交通事故毀損不堪使用,且其汽車燃料使用費計徵至毀損(即事故)前一日者,使用牌照稅應比照汽車燃料使用費,計徵至毀損(即事故)前一日 。 (法規內容已依據103年12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304046280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