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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車輛因交通事故毀損辦理報廢使用牌照稅計徵至毁損(即事故)前一日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10066990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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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報廢經監理機關認定確因交通事故毀損不堪使用,且其汽車燃料使用費計徵至毀損(即事故)前一日者,使用牌照稅應比照汽車燃料使用費,計徵至毀損(即事故)前一日 。

(法規內容已依據103年12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304046280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