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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釋營業人經營信用卡收單業務,向特約商店收取轉付各發卡機構之手續費如何報繳營業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10018627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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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營業人經營信用卡收單業務,向特約商店收取轉付各發卡機構之手續費,如於其與特約商店之合約或相關收款憑證內載明者,該手續費得按代收代付方式辦理;未符上開規定者,該營業人應就其向特約商店收取之手續費全額報繳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