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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之1規定條件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具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之非營業人,雙方採月結制結算帳款,得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00044807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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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15條之1規定條件之營業人,與未具有營業人身分之團體、組織訂定兌換貨物或勞務之買賣契約,並於契約中明訂雙方採月結制結算帳款,由前開團體、組織指定對象憑券或提示相關識別證明向該營業人兌換貨物或勞務者,該營業人得向其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就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