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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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政部令:報運進口仿冒品,同時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項及第39條之1案件,應依該條例第39條之1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1000590234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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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報運進口仿冒品,同時違反
海關緝私條例
第
37
條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39
條之
1
案件,應依該條例第
39
條之
1
處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