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08:1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令:報運進口仿冒品,同時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項及第39條之1案件,應依該條例第39條之1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1000590234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報運進口仿冒品,同時違反海關緝私條例37條第1項、第3項及第39條之1案件,應依該條例第39條之1處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