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遺失完稅照及查驗證可憑稅款繳納證及證明文件核實退還貨物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12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192858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
××
冷凍空調股份有限公司進口供裝置冷凍冷藏設備使用之壓縮機,遺失完稅照及查驗證可否退還已繳壓縮機貨物稅乙案。說明:二、本案
××
冷凍空調股份有限公司進口之已稅壓縮機,經交據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查復,經查明確供裝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冷凍冷藏設備使用,並經○○企業公司同意由
××
公司辦理退稅在案,可驗憑稅款繳納證及有關證明文件核實予以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