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拍定物經撤銷拍賣並回復原狀可退還拍定人已繳相關稅費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3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0980500731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關於業經行政執行處拍定之汽車如經撤銷拍賣,海關可否退還拍定人已繳稅費乙案,原拍定人如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處聲請撤銷拍賣獲准並回復原狀,拍定人即不具進口貨物持有人身分,同意退還其已繳相關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