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9:3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拍定物經撤銷拍賣並回復原狀可退還拍定人已繳相關稅費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3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0980500731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關於業經行政執行處拍定之汽車如經撤銷拍賣,海關可否退還拍定人已繳稅費乙案,原拍定人如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處聲請撤銷拍賣獲准並回復原狀,拍定人即不具進口貨物持有人身分,同意退還其已繳相關稅費。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