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將同批進口快遞貨物以化整為零方式分開申報逃漏關稅如屬同一意思與行為則以1案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5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總局徵字第095100901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旨:關於快遞業者將同批進口快遞貨物,以化整為零方式分開申報,逃漏關稅,違反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及倉儲業者違法辦理貨物進出倉放行手續,違反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規定等違章行為,究應採合併審查認屬1案或1行為處罰或按其申報個案分別處罰,貴局認事用法發生疑義乙案。說明:二、快遞業者將同批快遞貨物以不實之日期、班機、主號、分號藉化整為零方式偷漏關稅,其故意分開申報偷漏關稅之行為,屬同一意思與行為,宜依改制前行政法院45年判字第4號判例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04號解釋意旨,延襲現行處理方式以1案或1行為處罰。至於倉儲業者違章之行為,宜由貴局就實際貨物出倉驗放情形,依上述原則逕依職權認定「行為數」據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