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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免稅商店售予出境或過境旅客之菸酒免徵菸酒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4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274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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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貴公司免稅商店向國內直接採購菸酒進入保稅倉庫後,再提領至免稅商店銷售予出境或過境旅客,視同外銷,依菸酒稅法第
5
條及第
6
條規定,可免徵菸酒稅或退還原納菸酒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