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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3:1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免稅商店售予出境或過境旅客之菸酒免徵菸酒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4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274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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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公司免稅商店向國內直接採購菸酒進入保稅倉庫後,再提領至免稅商店銷售予出境或過境旅客,視同外銷,依菸酒稅法第5條及第6條規定,可免徵菸酒稅或退還原納菸酒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