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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借用或出租予國內符合減免關稅條件業者使用於本法第55條修正後仍准免予補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9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0950030525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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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所報關於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借用或出租予國內符合減免關稅條件業者使用,於關稅法第55條修正後,是否仍准免予補稅乙案,復如說明。說明:二、按現行關稅法第55條第1項於93年5月5日修正時增訂第4款有關轉讓與具有減免關稅條件者免予補稅規定,雖未明確規範出租或借用是否應予補徵關稅,惟若原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係出租或借用與國內符合減免關稅條件業者,並依相關減免關稅之條件使用,因未涉及變更用途,依舉重明輕原則,應免予補徵關稅,經查本部65年9月3日台財關第19717號函、76年11月25日台財關第760142654號函及82年2月24日台財關第820057767號函皆符合上開原則,可予保留繼續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