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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自低度開發國家進口之原產貨物申請免稅者得提供出口國政府機關認證之原產地證明書供查核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3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0980002081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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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低度開發國家進口之原產貨物,申請適用海關進口稅則第2欄免徵關稅者,進口時如未能檢具依本部95年3月9日公告格式核發之原產地證明書,得提供經出口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構)認證之原產地證明書,供海關查核認定原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