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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貨物復運進口經免稅放行後始發現已逾期復運進口者其有應補稅款者依法補徵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8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0980030378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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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貨物復運進口經免稅放行後,海關始發現已逾關稅法第53條第1項所定1年期限之案件,其有應補稅款者,請依關稅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