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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郵務送達僅由申請人所屬大樓管理委員會蓋章而未經管理員簽章者應洽郵局補正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5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總局評第8510384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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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對送達復查申請人(異議人)或訴願人之文書採用郵務送達者,如僅由行政救濟人所屬大樓管理委員會於送達證書上蓋章,而未經管理員簽名或蓋章,應及時洽請郵局補正後,再將送達證書附卷;並請於以掛號郵件郵寄處分文書時,應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背面加註足以表示處分文書之字樣,以利郵務人員比照送達訴願文書注意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