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Toggle navigation
Toggle navigation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資料開放(Open Data)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郵包緝私案件之成立以其申報單及封皮之記載為認定依據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08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北緝第158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查郵遞之信函或包裹內,有應課關稅之貨物或管制物品,其封皮上未正確載明該項貨物或物品之品質、數額、重量、價值,亦未附有該項記載者,經查明有走私或逃避管制情事者,依海關緝私條例第
38
條規定,固得沒入其貨物或物品,但如無包裹申報單查對,則與獲案之貨物符合與否,即欠缺核定之依據,自不得遽依上開規定而予沒入,前經行政法院
60
年判字第
814
號判決釋示有案,亦即郵包緝私案件之能否成立,以及是否能依海關緝私條例第
38
條規定處分,端以包裹申報單及封皮等原始申報文件為認定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