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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03: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郵包緝私案件之成立以其申報單及封皮之記載為認定依據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08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北緝第158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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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郵遞之信函或包裹內,有應課關稅之貨物或管制物品,其封皮上未正確載明該項貨物或物品之品質、數額、重量、價值,亦未附有該項記載者,經查明有走私或逃避管制情事者,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8條規定,固得沒入其貨物或物品,但如無包裹申報單查對,則與獲案之貨物符合與否,即欠缺核定之依據,自不得遽依上開規定而予沒入,前經行政法院60年判字第814號判決釋示有案,亦即郵包緝私案件之能否成立,以及是否能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8條規定處分,端以包裹申報單及封皮等原始申報文件為認定依據。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