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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納稅人申報稅則號列錯誤而未涉及違章情事經海關改列稅號後屬尚未開放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責令退運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8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0980034444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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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納稅義務人申報稅則號列錯誤而未涉及違章情事,經海關改列稅號後屬尚未開放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如未能檢附輸入許可證者,海關應依關稅法第96條規定,責令納稅義務人限期辦理退運。但納稅義務人如在海關責令退運之處分書送達前,檢具主管機關核發之輸入許可證或該貨物適值公告開放准許輸入者,得准免辦理退運或追繳其貨價。二、參據司法院釋字第287號解釋,尚未確定案件有符合前點規定者,適用本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