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本部97年11月3日台財關字第09705505100號令第1點第1款之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3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0980550148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本部
97
年
11
月
3
日台財關字第
09705505100
號令第
1
點第
1
款所定海關通知廠商補送專案輸入許可文件之期限,倘廠商已在海關通知之翌日起
1
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惟因行政機關協調或主管機關作業需要致廠商無法於期限內補送文件者,該遲誤期間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