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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撤銷扣押或備價購回之貨物仍在區內加工使用者應加計進口稅捐
公發布日:
民國 76 年 07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總署緝第295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關於加工出口區內查獲私運貨物申請依海關緝私條例第
21
條規定提供相當保證金撤銷扣押或依同法第
53
條規定備價購回之涉案貨物,如不運往區外,仍交區內外銷事業加工生產使用者,依財政部
71
年
2
月
15
日台財關第
11571
號函之規定,其繳交之保證金或變價款自應加計進口稅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