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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8 20: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撤銷扣押或備價購回之貨物仍在區內加工使用者應加計進口稅捐
公發布日: 民國 76 年 07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總署緝第295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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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工出口區內查獲私運貨物申請依海關緝私條例第21條規定提供相當保證金撤銷扣押或依同法第53條規定備價購回之涉案貨物,如不運往區外,仍交區內外銷事業加工生產使用者,依財政部71215日台財關第11571號函之規定,其繳交之保證金或變價款自應加計進口稅捐。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