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其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無須加徵滯、怠報金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80053713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之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時,其差額尚無依所得稅法第108條規定加徵滯報金及怠報金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