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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誤將應稅開立為免稅並據以申報銷售額者應擇一從重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5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90007669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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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將應稅銷售額開立為免稅銷售額或零稅率銷售額,同時觸犯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及第51條規定者,應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擇一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