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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與租賃公司以附條件買賣購置機器設備再以未分配盈餘增資償還未付款仍可適用緩課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188029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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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與租賃公司依動產擔保交易法規定簽訂附條件買賣契約購置機器設備,再以未分配盈餘增資償還購置該設備之未付款,可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申請適用緩課股東所得稅之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