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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6 21:4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創業投資申請投資抵減應以原始認購或應募科技事業新投資創立或擴充發行之記名股票為限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4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1140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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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事業申請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股東投資抵減之獎勵,其實際投資科技事業比例之計算,依創業投資事業之適用範圍標準(編者註:施行期間至88/12/31屆滿)第2條規定,應以原始認購或應募科技事業新投資創立或擴充而發行之記名股票為限。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